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
- 原告
- 徐東廷
- 訴訟代理人
- 吳承晏律師
- 被告
- 董昱志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
書、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2號),原告就詐欺
部分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涉犯詐欺部分業經本
院諭知無罪在案,但原告既已於起訴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