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
- 原告
- 高如君
- 原告
- 劉光彩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庭律師
- 被告
- 陳美桃
- 被告
- 安得蘆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