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
- 原告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崑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儒
- 訴訟代理人
- 吳憲光
- 被告
- 黃大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