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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5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謝昀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獻文

謝欣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曹獻文與謝欣宏(下稱被告2人)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1月13日19時25分許,未經高雄市鳳山區公園街12巷社區住宅住戶之同意,共同由該社區住宅大門進入,經該社區中庭至該社區12號告訴人黃盛輝住處車庫,按該住處門鈴與告訴人配偶呂兒潔交談,欲向呂兒潔弟弟追討欠款。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前段、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2人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曹獻文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其撤回之效力亦及於被告謝欣宏。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5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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