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7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文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文正限制住居於○○縣○○市○○路000巷0弄0號。
理由
被告經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故買贓物、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嫌疑重大。被告本案作案方式為特意更換車牌,搭載共犯至作案現場,且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未提供共犯之聯絡方式,就案情具體細節亦未充分交代,足認被告有勾串之羈押原因。惟審酌被告現已坦承犯行,且共犯王○○已死亡,及本案犯罪情節等情,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限制住居於○○縣○○市○○路000巷0弄0號即可代替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