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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00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洪韻婷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帆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帆瑋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帆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193號
  被   告 林帆瑋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林帆瑋與李啓成同為外送員,2人互不相識。民國114年7月15日
  下午1時40分許,2人因送同一訂單先後前往位於高雄市○○區○○
  ○路00號前(即立志中學門口)送餐。李啓成見林帆瑋所持外送
  餐點暴露在包裝外,而提醒林帆瑋注意並將此狀況回報公司以
  避免遭投訴進而受到停權。未料李啓成此舉引起林帆瑋不滿,
  林帆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李啓成胸部,造成其受有胸
  部挫傷之傷勢。
案經李啓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帆瑋於偵訊中坦承不諱,而與告訴
  人李啓成於警詢、偵訊中所述相符,並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
  大大昌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所提出之行車紀錄錄影光碟及
  其畫面截圖照片等在卷可佐,是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客觀
  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堪認定。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另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間及地點,除對告訴人辱
  稱「幹您娘老雞掰」外,又刻意露出其右手刺青等,令告訴人
  心生畏懼,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罪嫌。然觀諸告訴人所提供之行車紀
  錄器及其譯文可見,雙方在衝突伊始,被告雖口出「林北叫人
  來啦」,告訴人亦不甘示弱回稱「叫,你現在馬上叫」(台語)
  ,而當被告動手推告訴人時,告訴人甚至回嗆「喔你娘,你很
  兇喔」(台語),又告訴人再多次向被告告以須回報時,被告仍
  加以拒絕,在此過程中,雙方仍持續言語有所交鋒。當被告向
  告訴人稱「我不想跟你五四三,我想好好工作」後,告訴人則
  回稱「吼你很兇喔」(台語),被告始嗆聲「我很兇,不然我刺
  青刺假的喔」(台語)。是自此過程觀之,雙方係因被告不滿告
  訴人多次促其回報致生衝突,而告訴人在雙方衝突過程中,亦
  多有回嗆之舉,難認告訴人有因被告之上開舉措而心生畏懼,
  自難以恐嚇罪對被告相繩。況恐嚇罪為危險犯,而傷害罪係實
  害犯,縱被告所為成立恐嚇,其恐嚇行為亦應為傷害之實害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公然侮辱罪部分,觀諸告訴人所提供
  之行車紀錄器光碟及其譯文,均未見被告有口出「幹您娘老雞
  掰」等言詞,亦難僅憑告訴人單方面之陳述即對被告以該罪責
  相繩,又即便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之部分
  ,係出於同一犯意,屬想像競合犯,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
  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李汶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007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