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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培彥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豪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罪,犯嫌重大。本案雖有共犯尚未到案,惟被告已就檢察官起訴

之事實全部坦承犯行,並有指認共犯之身分,是雖有共犯未到案

,亦難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是本件無羈押之原因。被告請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羈押之處分,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8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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