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2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裕凱洪韻筑葉芮羽

原告
蔡佩芝
被告
錢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蕭睿彰、王微琄(原名:王雨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共同被告江玄聖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2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