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曹獻文
謝欣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曹獻文與謝欣宏(下稱被告2人)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1月13日19時25分許,未經高雄市鳳山區公園街12巷社區住宅住戶之同意,共同由該社區住宅大門進入,經該社區中庭至該社區12號告訴人黃盛輝住處車庫,按該住處門鈴與告訴人配偶呂兒潔交談,欲向呂兒潔弟弟追討欠款。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前段、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2人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曹獻文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其撤回之效力亦及於被告謝欣宏。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