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1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正賢
- 被告
- 黃晉緯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正賢為被告黃晉緯之父,其2人與告訴人廖智達為鄰居。緣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12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處,因車輛行駛安全與被告黃晉緯產生口角,被告黃正賢見狀後,即出門上前與告訴人理論,被告黃正賢、黃晉緯2人竟共同基於傷害、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被告黃晉緯同時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被告黃正賢、黃晉緯2人以徒手掐脖、推擠等方式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頸部及前胸悶痛不舒服、兩下肢痠痛疼痛等傷害,被告黃正賢、黃晉緯於推擠過程中,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內,被告黃晉緯則辱罵告訴人「幹你娘」之穢語,足以貶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黃正賢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等罪嫌;被告黃晉緯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正賢、黃晉緯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黃正賢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被告黃晉緯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前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正賢、黃晉緯與告訴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對被告2人全部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易字卷第33、45至47頁)附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