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1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周玉珊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正賢
被告
黃晉緯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正賢為被告黃晉緯之父,其2人與告訴人廖智達為鄰居。緣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12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處,因車輛行駛安全與被告黃晉緯產生口角,被告黃正賢見狀後,即出門上前與告訴人理論,被告黃正賢、黃晉緯2人竟共同基於傷害、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被告黃晉緯同時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被告黃正賢、黃晉緯2人以徒手掐脖、推擠等方式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頸部及前胸悶痛不舒服、兩下肢痠痛疼痛等傷害,被告黃正賢、黃晉緯於推擠過程中,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內,被告黃晉緯則辱罵告訴人「幹你娘」之穢語,足以貶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黃正賢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等罪嫌;被告黃晉緯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正賢、黃晉緯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黃正賢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被告黃晉緯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前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正賢、黃晉緯與告訴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對被告2人全部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易字卷第33、45至47頁)附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16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