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慶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A02辯解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被告辱罵之言詞更正為「幹你娘老機掰、遭你娘老雞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101號
被 告 A02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與尤莉雯係鄰居,於民國114年6月9日20時45分許,在高
雄市○○區○○街000號社區管理室前2人因細故發生爭執,A02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
點,以「幹你娘機掰、遭你老雞掰、畜生」等言語辱罵尤莉
雯,足生貶損尤莉雯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尤莉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2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不太清
楚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尤莉雯指述綦詳,
核與證人即在場之人陳品臻所述情節相符,並有錄音譯文附
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廖 偉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