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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03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胡家瑋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慶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A02辯解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被告辱罵之言詞更正為「幹你娘老機掰、遭你娘老雞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101號
  被   告 A02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與尤莉雯係鄰居,於民國114年6月9日20時45分許,在高
    雄市○○區○○街000號社區管理室前2人因細故發生爭執,A02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
    點,以「幹你娘機掰、遭你老雞掰、畜生」等言語辱罵尤莉
    雯,足生貶損尤莉雯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尤莉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2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不太清
    楚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尤莉雯指述綦詳,
    核與證人即在場之人陳品臻所述情節相符,並有錄音譯文附
    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廖 偉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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