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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34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軒鋒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昕弘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昕弘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不採被告林昕弘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雖辯稱:我說的這些話沒有妨害告訴人劉靖崴名譽云云(偵卷第68頁),惟查,被告發表如附件所載之文字,客觀上顯具有貶義,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論敘綦詳,並經本院引用如前,被告偵查中亦自承:「2486」是指告訴人自以為是,好像很可以,實際上不行;賣肉是指告訴人白目挑釁,被打之後還要錢等語(偵卷第68頁),是顯對該等文字之功能用途乃在貶損告訴人名譽乙節係屬知悉,被告知悉此情,仍執意發表該等文字,主觀上應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無訛,被告上揭辯解應不能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6986號
  被   告 林昕弘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昕弘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因涉嫌傷害劉靖崴,經劉靖崴
    提告後雙方調解不成,詎林昕弘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許,在不詳處所,以行動電話連結網
    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Instagram(以下稱IG),在不特定多
    數人可以共聞共見之限時動態,發表「賣肉的最佳證明」、
    「媽的我揍鄰居59萬都沒想解了,怎麼看我會想跟你這個24
    86和解」、「你正2486賣肉的、跟林北8年前打的白癡一樣
    」之文字,足以貶損蘇靖之社會評價。
二、案經劉靖崴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昕弘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認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靖崴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被告發表上揭言論之手機畫面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而所謂「2486」是一種台語諧音罵
    人語,主要源自日文蘆筍的發音「アスパラ」(asupara), 用來
    指稱人「白目」、「不檢點」或「腦袋不靈光」的意思。而
    「賣肉」一語,則是暗指他人出賣身體換取金錢或利益,均
    種帶有負面含義的貶義詞。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可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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