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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鄭宇鈜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信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信利雖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載稱「因本人林信利不服法院……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嗣本院已於115年7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乃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