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豪
- 選任辯護人
- 薛政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罪,犯嫌重大。本案雖有共犯尚未到案,惟被告已就檢察官起訴
之事實全部坦承犯行,並有指認共犯之身分,是雖有共犯未到案
,亦難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是本件無羈押之原因。被告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