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5號
- 原告
- 何家螢
- 被告
- 夏緯玹
顏子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陳耀宗、簡家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共同被告黃郁文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