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蔡佩芝
- 被告
- 錢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蕭睿彰、王微琄(原名:王雨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共同被告江玄聖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2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