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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9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建榮黃偉竣謝昀哲

原告
黃琳媗
被告
文姿喬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文姿喬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
    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
    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9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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