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瀞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福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福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福鈞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為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亦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在形式上已執行完畢,惟依據上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2罪分別為公共危險及詐欺案件,罪質不同,犯罪時間相隔約3年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既已執行完畢,則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該部分。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然逾期未見受刑人回覆,其陳述權已受相當保障,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瀞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崔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28日 105年10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3710號 高雄地檢115年度偵緝字第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最高法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89號 115年度簡字第444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日 115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89號 115年度簡字第444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3日 115年6月10日 備註  已執行完畢 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34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