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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芝君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仁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執聲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仁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仁詳因犯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時,即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又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分別為洗錢防制法、妨害自由,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各有不同,犯罪時間上並無緊密關聯,所示各犯罪對於法秩序呈現之輕率程度;衡以刑罰之邊際效益(人之生命有限,而刑罰之效益遞減;刑罰對人造成之痛苦程度隨刑期而曲線性遞增),與受刑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求,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5年7月21日送達後,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在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1年4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年7月)以下之範圍,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業已執行完畢,惟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前已執行之部分,尚不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芝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111年11月12日 本院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 113年8月23日 均同左  113年8月23日 編號1部分已 執行完畢。 2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7月26日 本院 114年度訴緝字第89號 115年4月28日 均同左  115年6月3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39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