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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二О九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二О九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共 同 戴國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文聰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一內關於「被告林忠正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應更正為「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正本理由欄一內關於「被告林忠正被訴過失致死案件」,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廖 純 卿

書記官 林 孝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二О九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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