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二О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二О九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共 同 戴國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男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文聰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一內關於「被告林忠正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應更正為「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正本理由欄一內關於「被告林忠正被訴過失致死案件」,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