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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信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丁○○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吳麗珠

        陳炳彰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信伍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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