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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三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信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七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經核無不合,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法 官 陳信伍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三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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