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七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經核無不合,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