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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被告
連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九三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二人誣告一案(即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九三號誣告案件),業經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郭 佳 瑛

書記官 何 瓊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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