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 原告
-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清寶律師
- 被告
- 連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九三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二人誣告一案(即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九三號誣告案件),業經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