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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凃裕斗陳月雯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右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甲○○各於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均符合規定,准予各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方百正

書記官 郭素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