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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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