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