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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世賢王啟明謝梨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號(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94年度選訴字第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惟本案相關證人皆已於民國95年1 月6 日審理期日訊問完畢,且被告甲○○及公訴人均未聲請調查其他證人,本案已無串證之虞;另同案被告林榮宗部分,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林榮宗均否認共同行賄犯行,猶見2 人並無串供之虞,亦查無其他證據需由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林榮宗對質或故同解釋,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按被告及其得為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自明,而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被告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抑有進者,為不礙程序保障之目標,在被告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時,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規定之精神,法院應就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為斟酌。經查,被告甲○○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事由不相符合。另查,本案被告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證人呂王梅玉等人於本案審理時結證明確,並有扣案現金新臺幣500 元及通聯紀錄在卷足稽,犯罪嫌疑重大,而共同被告林榮宗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其等2 人雖皆否認犯行,惟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林榮宗是否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有釐清之必要,且另有證人曾秋月、何正祥等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依前述情節,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以保全對被告甲○○之追訴。從而,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王啟明

法 官 謝梨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8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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