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46號
- 被告
- 甲○○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紀錦隆律師
郭寶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2398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犯行,業經警詢、偵查及本院移審時訊問明確,而所犯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第1項之罪,而非起訴書所載之同條例第7 條第5 項第1 項之法定本刑5 年以上罪,實與羈押要件不相符合,故聲請具保等詞。
二、惟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販賣衝鋒槍罪嫌重大,且與同案共犯供詞相左,而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依聲請意旨所述,被告所涉究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5 項、第1 項之罪或第11條第5 項、第1 項之罪,仍須審理後始能斷定,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