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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44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高思大戴韻玲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4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選偵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5年12月19日95年度訴字第384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95年度訴字第38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所涉犯毀損罪部分,業經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此部分雖因與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然已不宜逕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葉啟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44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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