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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1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未經許可入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1年7 月15日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未經許可入國罪,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6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542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1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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