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贓物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贓物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 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