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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3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3121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列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確定在案,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3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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