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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所列編號2 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 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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