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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9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所列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編號1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9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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