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26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政庭王俊彥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判字第26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益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即告訴人
高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告訴人
建惠營造公司
共同告訴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2 款故意使益成公司、高嵩公司及建惠公司之會計帳冊毀損滅失罪嫌及背信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續字第335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因未於法定期間內敘明不服之理由,亦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6年2 月26日以高分檢聰字第3363號函以再議不合法而駁回再議,並於同年3 月5 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固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函文及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258 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目的在於既有之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原則所蘊含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增設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以貫澈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然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故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之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是以法院於認定交付審判之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前,乃得為必要之調查,即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並非僅係屬書面(指理由狀)之審理而已,從而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調查程序中自仍應須始終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始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接受前開書函後10日內,以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承前所述,本件聲請人係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不合法」駁回其再議部分,聲請交付審判,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85 條之1 第1 項聲請交付審判之範疇,以不服同法第258 條「無理由」駁回再議聲請者為限,並不相符,是本件聲請人本不得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不合法」駁回再議聲請部分聲請交付審判,先予敘明。又本件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上載明「代理人蔡錫欽律師」,並檢附委任蔡錫欽律師之委任狀,然本件之代理人蔡錫欽師業已於96年4 月18日具狀解除委任,此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人之代理人律師既已解除委任,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2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