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所列編號2 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 不應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