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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5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5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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