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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蔡廣昇施介元林瑋桓

原告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被告
佳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號635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35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35 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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