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琦律師
- 被告
- 佳巡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號635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35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