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4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1 條 、第12條,(修正前及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