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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柴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被告死亡,以95年度偵字第20433 號及95年度偵緝字第311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為本件沒收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志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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