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柴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被告死亡,以95年度偵字第20433 號及95年度偵緝字第311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為本件沒收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