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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曾子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44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4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1 條 、第12條,(修正前及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子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4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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