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4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原名林靖純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第304 條之罪,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4 款規定,於民國97年4 月3 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因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同年7 月3 日起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 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聲請讓其返家停止羈押部分,因依卷證資料所示,被告乃於收受本院核發之民事保護令後,復為本案犯行,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事實,其有羈押之必要甚明,且於此亦無法以具保之方式替代羈押之執行,況被告亦未提出具體事由說明其有何合於具保停止羈押之原因,此外本件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其他各款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停止羈押,自無理由,而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