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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6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惠玲楊國煜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4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林靖純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第304 條之罪,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4 款規定,於民國97年4 月3 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因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同年7 月3 日起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 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聲請讓其返家停止羈押部分,因依卷證資料所示,被告乃於收受本院核發之民事保護令後,復為本案犯行,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事實,其有羈押之必要甚明,且於此亦無法以具保之方式替代羈押之執行,況被告亦未提出具體事由說明其有何合於具保停止羈押之原因,此外本件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其他各款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停止羈押,自無理由,而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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