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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GUCCI 」肩背包壹個及仿冒「GUCCI 」皮包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247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仿冒肩背包、仿冒皮包各1 件,屬商標法第83條、第81條、第82條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247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職權送再議駁回處分,緩起訴處分業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2836號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GUCCI 」肩背包及仿冒「GUCCI 」皮包各1 個,屬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 紙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3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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