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1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審聲字第1008號),因上開定執行刑之裁定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