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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1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審聲字第1008號),因上開定執行刑之裁定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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