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博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9年度審易字第38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9年度審易字第38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