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
- 原告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蕭丁訓
- 被告
- 豪美船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振堦
- 被告
- 瑞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俊男
原告與被告豪美船舶有限公司、瑞乙科技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
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價值為斷,爰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1,000 元 計算,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
963元(計算式:高雄市○鎮區○○段641 、642 、641-1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11,000元/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604.633㎡
=6,650,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