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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3號

上訴人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霖
被上訴人
南臺灣珊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
被上訴人
李錦連即好口福小吃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