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謝金霖、南臺灣珊瑚有限公司、吳秀蘭、李錦連即好口福小吃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3號上 訴 人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霖 被上訴人 南臺灣珊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 被上訴人 李錦連即好口福小吃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6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