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6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69號

聲請人
萬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建三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代理人
陳柏璇
相對人
錢德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一百年度存字第九二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即玉山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叁紙(存單號碼:BC0000000、BC

0000000、BC0000000),共計新臺幣叁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9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曾提供玉山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3 紙,共計3,000,000元為擔保物,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92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921 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6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