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02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錢瑋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建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並經本院裁定,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1日以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9 1號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之範圍內,得為假扣押。惟相對人於99年12月29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嗣於100 年6 月3 日撤回起訴之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6 月1 日北院木民澤100 年度訴字第565 字第1000006995號函、民事撤回起訴狀各1 件附卷可憑,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係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0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命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