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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被告
豪美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堦
被告
瑞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男

原告與被告豪美船舶有限公司、瑞乙科技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

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價值為斷,爰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1,000 元 計算,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

963元(計算式:高雄市○鎮區○○段641 、642 、641-1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11,000元/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604.633㎡

=6,650,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 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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