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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3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陳柔汶
債務人
統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高彬祐
債務人
債務人
王德豪
債務人
統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彬祐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億肆仟柒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